(一)负责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;
(二)承办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命名和更名事项,审核本辖区各类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的申报,核发《地名使用批准书》,公布标准地名;
(三)收集和整理地名资料,管理地名档案;
(四)编制地名规划并组织实施;
(五)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;
(六)指导专业部门的地名管理工作;
(七)编辑地名图书,审核各类公开或者内部出版物中的地名;
(八)组织地名学术研究,提供地名咨询服务;
(九)推广与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;
(十)向同级民部门或者城建部门提出处罚违法行为的建议,并办理相关的具体事宜。